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入会须知:
1、申请会员前,请仔细阅读《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章程》
2、经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会员或理事推荐,向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提出申请
3、需提交的资料:
4、审核通过后,由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颁发会员证,正式成为单位或个人会员
5、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研学实践与营地教育委员会作为二级协会,发展的会员交由总会统一管理,作为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会员。
6、入会联系:电话/微信 18911751798
7、所收会费统一汇入儿促会指定账号,并由儿促会开据财政部颁发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开户名称: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01090314200120105034204
纳税识别号:511000005000133938
8、入会申请表下载:
个人会员:/Uploads/201908/5d492ed93921c.docx
团体会员:/Uploads/201908/5d492f36f40d3.docx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
英文拼写: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Children’s Culture And Art 缩写:CAPC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支持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部门和企业界实力派人士,各界有影响的名人组成的国家一级社团。
第三条 本会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宗旨。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为前提,以促进我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促进中国少年儿童与世界各国少年儿童的友好往来和文化艺术交流为已任。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坚定文化自信。本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58 号美惠大厦B 座 602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将会同国内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经贸、工商、旅游、工、农、青、妇、儿童保育等有关部门和人士,并联谊海外华侨、外籍华人及外国友好机构及人士,为有志于实施《蒲公英计划》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对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愿意为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做出贡献的国内外朋友、海外侨胞、港澳和台湾同胞及团体,予以热情协作;
(三)对国内外各界人士和有关部门为实施《蒲公英计划》做出突出成绩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
(四)在北京兴建国际儿童文化交流中心和联谊俱乐部,作为本会的示范活动基地;
(五)开展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示范性活动;
(六)建立中国儿童网和相关网站;
(七)创办蒲公英艺术学校;
(八)广泛开展国际少年儿童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年满 18 岁的中国公民,愿以自身之长为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做贡献,经会员介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经本会在京常务理事会议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经在京常务理事会议同意,可吸收在全国有影响的儿童文化艺术团、队和关心支持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6 月 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的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的经费来源之一,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5000 元;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200 元。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或者各项赛事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参演费等)。
三、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每年第四季度向会员发出次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在当年 1 月 1 日前交齐会费,由本会统一出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会费,不得拖欠,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促进会财务收管,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促进会开展工作,如宣传策划、业务培训、资料印刷、召开会议、奖励表彰、公益捐赠等。
6、会费支出实行会长负责制,大项支出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会费的监督
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